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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²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²        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护公民举报权利? 

举报犯罪,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工作。早在1996年5月就制定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1996年7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又就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严格保密制度。严格保密,堵塞泄密漏洞,是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首要环节。检察机关在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中,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派专人来接待谈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以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况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要认真受理,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严肃处理。

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初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89件,从中立案侦查14件,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²        举报人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只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有的举报人因为对被举报人的腐败行为切实痛恨,或者为表示自己大义凛然的一身正气,就一时冲动,明确告诉被举报人要举报他,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使被举报人做贼心虚,毁灭证据,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因此,举报时一定要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举报后要注意保守举报秘密。要注意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有的举报人举报以后,或出于无意,或为了解心头之恨,图一时说出来痛快,就把举报的事告诉自己的同事、朋友、亲属,这样做极易让被举报人知晓,造成不利后果;要注意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有的举报人无意间在办公室或公用电话亭等处向检察机关询问线索查处情况,很容易造成泄密。不要多头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有的举报人本来是举报这方面的问题,但为了引起重视,扩大举报影响,往往同时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其他部门收到这方面的举报后,因为无管辖权,也要转给检察机关处理。这样转来转去,一是耽误时间,二是举报的知情面扩大,很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都很不利。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除了避免上述几种情况外,还要注意举报要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自身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能够迅速进行查处,减少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²        如何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所谓打击报复举报人,是指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对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侵犯举报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公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强,有些人特别是有一定职权的人,当得知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举报,便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亲自动手或者雇佣他人残害举报人;有的诬告陷害举报人;比较多见的则是利用职权,肆意对举报人进行所谓的党政纪处分,开除、解聘、调离、扣工资奖金等,手段多样。这类事件尽管不很多,但是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坏,严重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检察机关处理这类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做法:第一,认真受理。凡是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只要举报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都要认真受理。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活动,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检察机关应当抱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心竭力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案件,取信于民。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造成的后果也各不相同,因此,检察机关不可能包揽所有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只能受理向检察机关举报而遭打击报复的这部分案件,其他各类情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控告。第二,严肃查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是否存在。对于构成犯罪的,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对经过调查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不能甩手不管,而是要积极和主管部门联系,协同妥善处置。 

 

²        检察机关如何管理举报线索? 

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如何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检察机关只有管理好举报线索,才能防止举报线索散失,切实保护好举报人;才能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开展,取信于民,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制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有:

(1)统一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许多地方检察院还结合当地实际,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举报中心转给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初查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转给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当退回举报中心办理。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举报线索失散在个人手里造成泄密或者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

(2)严格登记、移送制度。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每件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线索的移送转办情况,都要按年、月、日编排序号,一一登记清楚。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收件人要签名。这样做,就能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也便于随时查找。

(3)实行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对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举报中心要选择可靠人员专人管理。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案线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压,也不得随意向其他机关一转了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要案线索,都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要向上级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不得有案不备,瞒案不报。这样做,既有利于保密,也有利于上级检察院了解掌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开展。

(4)严格保密制度。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保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对泄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五,实行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目前,许多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展用计算机管理举报线索,效果很好,不但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保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 

 

²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

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

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²        检察机关如何查处举报案件?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翘首以待的是查处。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检察长带头办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实行办案责任制,不断加强办案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举报案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首先是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或者民事、行政起诉状经过审查决定受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对举报材料的审查和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予以立案。

其次是侦查。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案情,可以依法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为了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治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

再次是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2、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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