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许县检察院拓展信访接待途径出台实施点名接访和预约接待管理办法
近日,通许县检察院为打造“民生检察”,拓展信访工作思路,方便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研究出台实施了《通许县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点名接访和预约接待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执法为民,明确接待原则。切实转变控告申诉工作作风,充分体现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民、亲民、便民的宗旨意识,增强信访接待工作透明度和接待人员的责任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点名和预约接待应当遵循六项原则,即热情接待、依法处理;方便群众、归口办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实首办责任;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效率、讲求实效,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
二、公示接待信息,方便点名接访。把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姓名、照片、分管的工作以及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制作成公示栏,在控申举报接待室张榜公示,方便上访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诉求的接待人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来访当事人点名接待的,信访接待人员向被点名人发出通知,被点名人及时到接待室进行接待,不得推诿、拖延,如因公务或者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接待的,应当另行预约接待,并将预约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来访人。来访人可以根据检察长接待日的时间安排和反映的具体问题选择检察长予以接待。控告申诉部门依据来访人选择接待的检察长人选,及时进行联系和预约,把来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报送预约检察长,并将预约接待的时间、地点通知来访当事人。信访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了解其他检察人员的有关情况,点名预约其他检察人员,向其当面反映问题。
三、建立接访档案,进行管辖审查。控告申诉部门的接待人员将点名接待日期、被点名接待人员、来访人员及反映的主要事项、处理意见等详细内容,制作成上访人点名接待登记册,随时进行填录,以存档备查。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登记,并对管辖权依法进行审查。凡是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信访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指明诉讼或者解决问题的途径,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凡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选择接待人来实施接访。对检察长接待的来访案件和作出批示的来信,应当做好记录、登记,实施交办、催办等工作,办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负责接待的检察长并向来信来访人反馈。
四、规范接待事项,明确接待责任。被点名的接待人员应当文明接待,耐心听诉,细心解答,做到热情和蔼,认真负责,严禁接待表情生冷、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被点名的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来访人保密,维护来访人合法权益;接待口头控告、举报、申诉等来访人时,应当制作接待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接待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的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接待来访人后,应及时在点名接待登记册上登记有关内容,以供控告申诉部门存档备查;发现来访人有越级上访或赴省、进京上访苗头时,应当全力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答复和解决的应当答复和解决,不能答复和解决的应当作出承诺,不能为推卸责任而层层批转。被点名接待人员不按规定接待来访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查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