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返还涉案款项的公告
发布: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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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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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办理的刘某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涉案的中国交通银行卡6222623700******8987、桂银村镇银行卡6214560******1996(户名刘某维)接收了赵某东、于某、陈某等人的涉案款项。现刘某维退款人民币99411元至本院代管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与赵某东、于某、陈某等人核实款项性质,对符合返还条件的予以返还。经查找,至今无法联系赵某东、于某、陈某进行核实、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请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藤县人民检察院认领,或邮寄相关证明材料到藤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无主认领,藤县人民检察院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公示日期: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10月16日
电 话:0774-7298929
邮寄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政贤路169号藤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543300
特此公告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jiandansiy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