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烟、私运卷烟、仓储卷烟?真“刑”!藤县两男子因非法经营烟草被判刑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法定专卖专营物品,未经许可擅自运输、仓储、销售,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会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难逃刑事处罚。
案例一:超市老板无证售烟,获刑七个月
2024年12月起,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朋友渠道购进卷烟,存放于其经营的生活超市内对外销售。2025年4月2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内查获卷烟250余条。经鉴定,其中30余条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涉案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吴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25年9月12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提起公诉。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运输+仓储+销售“一条龙”,获刑五年三个月
2024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将一批卷烟运至某乡镇某小区车库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随后,执法人员在周某租赁的仓库及其经营的商行内又查获一批卷烟。三处地点共计查获卷烟1800余条。经鉴定,其中300余条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涉案卷烟价值共计29万余元。
另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周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梁某、罗某等人非法销售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2025年2月28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提起公诉。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释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及许可证制度,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案例一中,吴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牟利,擅自销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中,周某不仅无证销售卷烟,还无证运输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检察官提醒
烟草专卖需许可,无证经营必严惩;
假烟私烟莫触碰,害人害己代价高;
运输仓储亦违法,莫为小利当帮凶;
合法经营是正道,发现线索速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