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又罚款,“疫”外之财值不值?
平时就是收购点周边村民的松木、杂木,再加工成木片卖去外地赚点钱而已,怎么就犯罪了呢?
非法经营涉疫松木材可不是这么简单,大家听说过松树的“癌症”吗?今天,我们就带大家认识一个与生态安全、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罪名——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一
2024年3月份,温某明知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不是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且在未经产地检疫的情况下,收购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准备加工后调运对外销售。同月,执法人员在上述加工厂内查获近百吨松原木和松柴。经鉴定,涉案松木样品中含松材线虫。经评估,温某的上述行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高风险,情节严重。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温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5年11月26日对温某提起公诉。最终,温某因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韩某、周某明知藤县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在没有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没有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在藤县某镇收购松木后雇请梁某将松木运输到外地出售,在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涉案松原木样品中含松材线虫。经评估,韩某、周某的上述行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高风险,情节严重。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5年11月21日对韩某、周某提起公诉。最终,韩某、周某因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说法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述两起案件中,温某、韩某、周某违反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规定,非法经营涉疫松木材,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松材线虫病也被称为松树萎蔫病、松树枯萎病,素有松树的“癌症”之称。它是一种严重危害松树的、极具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传播快、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治理难度大的特点。非法运输、加工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木,极易在运输、加工过程中发生传播扩散,危害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动植物疫情不是小事,一次侥幸可能让一片松林毁灭,一次贪念可能让一个地区的生态安全遭受重创,请大家谨记:
1. 松木买卖先问证
2. 发现疫木立即报告
3. 染疫动物须上报
4. 运输调运依法办证
5. 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
生态安全无小事,守法经营是底线,藤县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所有松木必须运到定点企业处理,严禁未办理检疫手续就调运。广大群众和经营者,切勿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