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天高效办案,感谢检察机关让我们石场及时复工复产,今后一定严格报批,规范经营”。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义务人对检察官连连道谢。
近日,藤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方的身份组织藤县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磋商,促双方当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及时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4万元,并自愿缴纳31万元公益款。
2006年,秦某强与秦某新、秦某锋、秦某孔5人先后合伙成立一石场,承租藤县藤州镇一集体林地用于采石。2006年至案发,该石场超审批范围非法开采毁坏林地合计186.59亩,大部分涉及公益林,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评估,被毁坏林地需复绿费用人民币70多万元。

藤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检察案件中获悉该案公益损害线索,于8月30日,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官前往采石场调查
为依法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环境损害修复费,藤县检察院积极与县林业局沟通协调,多次以案件协调会、座谈会的方式交流探讨诉前赔偿磋商的可行性,督促县林业局积极履职。
同时藤县检察院还调查了解当事人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情况,在得知5名当事人均有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意愿后,及时组织权利义务双方开展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1年9月7日,藤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永组织公益诉讼案件承办人、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代表以及5名赔偿义务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召开磋商会。
“根据《森林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确定藤县林业局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此次磋商,旨在尽快修复受损公益,减少讼累,同时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磋商会上,李永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赔偿权利人确定规则以及磋商议题。并就本案共同侵权的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的认定、内部责任划分等方面发表了支持磋商意见,对赔偿方案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藤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围绕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林地毁坏情况及修复费用等情况进行了交流,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磋商。
最后,权利义务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赔偿协议,确定由赔偿义务人秦某强等5人一次性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74万元,赔偿义务人还自愿交纳了公益款31万元。协议签订后,5名赔偿义务人即时将上述款项105万元汇入了县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届时县林业局将使用该笔款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此次磋商很成功,70多万的赔偿金这么快就赔付到位,检察机关功不可没,我们林业部门将利用该资金尽快开展生态修复。”协议履行完毕后,县林业局代表吴霖副局长感慨说道,同时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石场监督,规范石场行业经营。
李永表示,诉前磋商加速办案,助力民企可以及时复工的同时规范经营,藤县检察院将持续对该案跟进监督,严格监督该笔公益款用于生态保护,确保企业健康经营与生态保护两不误。
藤县检察院积极践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诉前积极和当事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力求诉前化解社会矛盾,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办案效果。
2017年以来,该院立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21件,有 15件在诉前全部实现了诉讼请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佳的公益治理效果。
文字:农政朝
图片:唐子雅、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玉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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