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检察公益诉讼以“经济赔偿+劳务代偿”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发展
“检察官同志,我今天又巡山了,这些天发了500多份宣传手册……”2021年10月8日,藤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跟进监督中,收到案件当事人刘某北反馈。
该案中,藤县检察院结合刘某北生活实际创新办案,通过“经济赔偿+劳务代偿”的方式,使生态资源损失修复得到落实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温情。
案件经过
2019年5月份开始,刘某北违反狩猎法规,在藤县金鸡镇一山地非法狩猎,并将猎得的画眉鸟出售牟利。至案发,刘某北将猎得的鸟类野生动物画眉共200多只出售获利2万多元。画眉鸟在今年2月1日被确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前,一直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和生态价值,刘某北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经评估,刘某北需要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万多元。

2021年6月16日,藤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检察案件中发现了该公益线索,即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为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办案检察官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后,刘某北主动赔偿了部分该案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并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但还剩6000多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尚未赔付到位。
经调查,检察官发现刘某北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依靠种地维持生计,且母亲已常年瘫痪在床,另外还有小孩读高中和大专,家庭负担全压在刘某北身上,无力全部赔付剩余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
以劳务代偿方式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没有赔偿到位,刘某北又实在无执行能力,怎么办?藤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规定,于2021年9月2日组织甲乙双方就该案环境资源损失费赔偿进行磋商。
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经磋商,双方自愿达成劳务代偿协议。协议明确,刘某北对剩余6000多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自愿以劳务代偿方式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劳务代偿期限为65个工作日(一日折抵100元)。劳务代偿期间,须进行巡护拆鸟网、清除山林猎捕工具、开展林业养护等生态养护工作,并根据协议要求,在当地开展保护森林防火、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公益宣传活动。
当事人发放宣传手册
为保证劳务代偿取得实效,双方还约定,劳务代偿工作需告知当地村委。赔偿义务人巡护山林时,需填写巡护记录,并由村委签字确认,同时工作时拍摄工作照片交当地林业站检查,具体安排由县林业局组织开展。
藤县检察院在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同时,兼顾行为人实际履行能力,让修复生态有更多的选择途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藤县检察院将协同林业部门、属地政府等职能部门,持续开展对行为人劳务代偿监督工作,通过实地监督、定期回访、查阅台账、听取反馈等方式,了解劳务代偿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共商解决方案,确保生态修复工作顺利推进。
文字:黄雪媚 农政朝
图片:部分来自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玉钧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