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脸”演员施骗术
一起来识破
“驾照包过,不用考试!”一条“免考”获得驾照的信息跃然眼前,来自昆山市的郑某兴奋地点击进去。此前,郑某报名了C1驾照考试并参加了一次科目一考试,但没有通过,郑某为此十分苦恼。在APP上看见这条信息,郑某马上添加了该信息发布者为好友。
“包过”考试等同于是诈骗

“放心,只要钱到位了,你就等着驾照到手就行,完全不用考试,连科一都不用。”对方打着包票说道,让郑某更加相信确有其事。于是,郑某按照要求分三次共将9500元转到对方的账户,开始期待拿到驾照开车的日子。

“有4000块钱押金退给你,你有没有支付宝?”
“我怎么没有收到啊。”
“你不懂操作的,你把账号和密码给我,我帮你操作。”
为了取得退还的押金,郑某将自己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给了对方,又一步步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和验证码。
过后才发现为时已晚:
第二天,郑某突然收到银行短信,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刷走了9000多元。
“我是帮你退押金啊,你银行卡里的钱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郑某联系对方,对方拒不承认。
于是郑某马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在某火锅店负责表演“变脸”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藤县检察院依法审理后,以张某涉嫌诈骗、盗窃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没有骗他的钱,我确实是帮他办理驾驶证的,还没有办下来而已。”法庭上,善于“变脸”的张某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供述,辩解道。
“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你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你本身的职业也不是办理驾驶证的,且已经查证了你所说的那几所驾校,均没有收到你交的帮郑某办理驾驶证的钱以及报名的材料。”检察官以扎实的证据一一打破了张某的辩解。
张某听完后,知道自己的辩解在证据面前根本站不住脚,悻悻地低下了头。
最后,藤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诈骗、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所谓不用考试就能取得驾照的信息,也不要轻易将个人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告知他人,防止被骗。
本案中,张某对郑某称报名驾校包得驾照,使郑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郑某将个人财产交付给张某,且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张某骗取了郑某的银行卡账号及密码后,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转走其银行卡内9000多元,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张某构成的诈骗罪与盗窃罪中都有欺骗行为,但由于前者是“自愿”处分财物,成立的是诈骗罪。后者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被害人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文字 | 吴霭悦 苏杨夏 邓雨诗(实习)
图片 | 网络
编辑 | 韦荣富
审核 | 雷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