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枪支打“野味”
一念之间变犯罪!
天冷了,快过年了,走,打只山猪补一补
说到这个,给你看我的绝密“武器”——自制猎枪
注意了,年关将至,野味诱人,很多人为了上山打猎在网上购买配件自制“猎枪”。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非法制造枪支,触犯刑法,等待自己的将是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人江某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后又在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支钢管和一个瞄准器,回到家中使用打磨机、电焊机等工具将上述购买得来的射钉器等配件制造了一支枪支,并将枪支藏于家中房间内,平时用于打猎。2022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江某的带领下在江某家中查获其制造的枪支疑似物一支。经鉴定,该枪支疑似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件结果
2022年9月14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9日,藤县人民法院以江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
江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制造枪支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稍有不慎就会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文字丨韦丽清
图片丨网络
编辑丨李佳慧
审核丨雷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