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检说法丨第三十八期:无事生非,酒杯变“酒悲”
藤检说法
第三十八期

常言道:小酒怡情,大酒伤身。你以为酒后发生的是故事,谁知发生的是“事故”。你以为可以和朋友仗剑走天涯,结果喝多了“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人“进去”了。这不,藤县几名男子酒后竟然和朋友发生冲突,互相斗殴,造成其中一人轻伤,几人成功领取限量定制“银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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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莫某强、莫某锋等人在藤县某酒吧喝酒时,与同在酒吧喝酒、且认识的黄某、黄某豪等人无缘由发生争执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使用拳头、罐装啤酒等互相打砸,将被害人黄某豪打伤。经鉴定,黄某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莫某强、莫某锋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藤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莫某强、莫某锋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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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如上述案件中一样,很多寻衅滋事的人都是酒后发生争执打斗,为什么会犯法呢?


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我不打人,只是拦着不让对方走,然后骂对方一顿或者吓唬吓唬,显示自己的威风总是可以了吧?


当然不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也涉嫌寻衅滋事罪。


不能打人也不能骂人,那酒后在饭店里或者广场上闹一闹,发发酒气行不行?


公共场所的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遵守。在车站、医院、商场等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认定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是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为喝酒了所以犯罪,是不是可以减轻刑罚、少判点呢?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一名成年人,如果知道自己酒后容易情绪或者行为失控,那应当提高自觉,减少饮酒量甚至不饮酒。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要把责任推到“酒”的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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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生活中,喝上几杯小酒是人之常情,但饮酒须节制,酒后莫妄为。酒后滋事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引以为戒。过量饮酒不仅会使欢聚现场变成事故现场,更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莫逞一时英雄,醉与罪的距离可能就在一线之间,切莫让今日的醉意阑珊,变成日后悔恨的犯意。
酒后需慎行,无事莫生非;
莫让醉意变“罪”意;
莫让酒杯变“酒悲”。
文字丨陈迪
图片丨网络
编辑丨宋炎龙
审核丨雷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