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捞人”骗局,切莫人财两空
“陈大哥,我儿子被关进去了,能不能帮我想办法把我儿子‘捞出来’?”
“我认识公、检、法里面的领导,只要给我一些‘保证金’、‘打点费’,就可以把他捞出来,如果不成功包退款。”
打着认识公、检、法人员的旗号,说着通过走关系“捞人”的话术,别信!
近年来,诈骗花样层出不穷,其中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声称可以帮助其亲属“捞人”办事的骗局屡屡发生,检察官提醒大家警惕此类骗局,花钱疏通关系不仅违法,更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从李某处得知,黄某波等三人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便向李某谎称只要给付其65万元运作费,可以通过其认识的公安局领导走关系运作将黄某波等人赎出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信以为真,分次将人民币65万元转到黄某的银行账户。随后,黄某将所得的钱全部用于还债和做生意。直到黄某波等人被判刑后,李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案例二
2023年6月份,被告人彭某向麦某虚构一个法院领导“森某”的身份,并谎称“森某”可以帮麦某追回欠款。2023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彭某以请“森某”吃饭、送礼等理由骗取麦某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案例三
2023年8月22日,黄某传的儿子黄某迪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经人介绍认识黄某传后,谎称其认识检察院领导可以帮找关系为黄某迪争取缓刑。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陈某以找关系请人办事需要钱款为由多次向黄某传要钱,陈某通过微信及收取现金的方式共骗取黄某传人民币22万余元。陈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直接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及个人借贷。
上述三件案件移送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黄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认识公、检、法领导可以通过走关系“捞人”,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涉案人员提起公诉。藤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一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案例中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家属急于救人的心理,谎称认识公、检、法领导可以捞人,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在3万余元至65万元不等,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家属焦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司法程序容不得半点“花钱消灾”,任何自称能“疏通关系”的人都是骗子。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牢记:“急病”不能“乱投医”,正规程序不收费,“邪门歪道”不可信,核实身份是“良方”。
1.法律明确规定减刑、假释必须经法院裁定,任何“花钱捞人”承诺均属诈骗。
2.司法机关办案严格依程序进行,不会通过私人账户收钱,更不存在“特批通道”。
3.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裁判文书网等核查案件信息,拒绝一切“秘密协商”。
4.逢问必录、应报尽报,筑牢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守护公正廉洁司法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