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击+公益保护”拧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阀”
“刚网购完不久,就收到短信说产品有质量问题,需要退款。还有时不时收到的买房、办信用卡、贷款的电话,我的个人信息是不是被泄露了?”是的,如果你也遇到以上情况,那说明你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已经被泄露了。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扰乱日常生活,还容易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发生。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身及财产受到危害,情况严重的甚至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下旬,黄某某与他人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和未经手机号码主人的同意下,通过网络平台,以低收高卖的方式非法进行手机号与随机验证码的买卖活动,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传播,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至案发,黄某某等人通过获取、出售手机号非法获利9万多元。
藤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藤县检察院坚持综合履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黄某某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消除危险,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藤县法院经审理后,对起诉事实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藤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好“刑事打击+公益保护”组合拳,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法行为,加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从源头上进一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次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高质效综合履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堤坝”。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掌握他人的个人信息,切勿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增强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填写、丢弃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也不要在不可信的网站或者APP上输入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