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超二百万分文不还,拒不执行判决终享铁窗食宿
近日,藤县两名被执行人因在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累计收入超过200万元,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这两起案件再次警示,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执行生效裁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藤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案例一:借用他人账户收付款,罗某某获刑一年四个月
罗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罗某某归还胡某某借款90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主动履行。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其仍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逃避执行,罗某某自2019年起长期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款项,累计金额达200余万元。其意图通过隐匿资金的方式规避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例二:拘留后仍不收手,潘某某获刑一年一个月
潘某某与黄某某退伙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潘某某归还黄某某62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送达执行文书,其仍拒绝签收,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债务。 2023年,潘某某因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拒不履行义务,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及罚款。然而,拘留期满后,其并未悔改,继续使用本人微信账户进行大额资金收支。2020年至2025年5月期间,该微信账户总收入超过200万元,资金多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推进。 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8月22日对潘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检察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述两名被执行人通过使用他人账户等方式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均已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账户收款两百万,东藏西躲耍聪明。 以为换户能瞒天,谁知账目皆留印。 法律不是纸老虎,判刑坐牢一年长。 劝君莫要学老赖,主动还钱方安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