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
是一个安居舒适的栖息地
然而
有人却将家变成“吸毒房”
自认为不贩毒、制毒
仅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
就不会构成犯罪
殊不知
容留他人吸毒亦构成犯罪!
01
案情回顾
傅某良是个资深的“瘾君子”,曾多次吸食毒品,其中两次被行政处罚,一次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其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
2019年9月13日至9月24日,傅某良先后多次容留傅某新、包某等人聚集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24日晚,公安民警依法对傅某良的房屋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在其屋内吸毒的傅某新等人,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查获的自制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傅某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1年9月30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8日,藤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傅某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2
检察官释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食、注射毒品者的要求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而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住宅、居所、租赁他人的房屋、饭店、旅馆、酒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中,傅某良在一个月内多次在自己的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03
检察官提醒
毒品是危害社会的毒瘤,吸食毒品不仅损害自身的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破坏社会和谐发展。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吸毒仅仅违法但不是犯罪,而容留他人吸毒却构成犯罪,这是因为容留他人吸毒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为吸毒者提供庇护,使吸毒行为难以被外人发现和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同时也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既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抵御外界诱惑,自觉参与禁毒斗争,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如果遇到吸毒人员在自己的场所内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要坚决予以制止,不要碍于朋友情面而不制止,否则,这种“好客”行为终究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文字:黄宏娜
图片: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雷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