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检说法丨第三十六期:贪小利!男子因出借银行卡欲“躺赚”获刑
“我转一笔钱到你名下的银行卡,你再帮我取出来,我给你2000元作为佣金。”202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经不住对方的“佣金”诱惑,在藤县河东广场附近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取和转移网络犯罪资金。同年9月22日,吴某主动到藤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帮助转移违法所得的犯罪事实。
根据吴某的供述,出借当天,银行卡收到林某等被害人被网络诈骗款共计人民币65780元,后吴某以提供支付密码配合转账、取现等方式协助将上述犯罪所得款予以转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3年3月17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7日,藤县人民法院以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资金,后以提供支付密码配合转账、取现等方式配合予以转移,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广大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出租、出售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以及微信账户等给他人使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来路不明的钱款,应当保持警惕心理,切勿因为一点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莫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字丨李欣悦
图片丨网络
编辑丨黄丽华
审核丨雷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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