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余元!藤县检察院积极促成 梧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协议
梧州首例
近日,藤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方,通过远程磋商的方式,主导并促成藤县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及时得到赔偿,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赔偿协议是梧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促成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磋商达成履行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主动挖掘公益诉讼线索
2016年至2019年期间,钟某林、黄某冠等人在藤县太平镇石夏村非法采石,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地表水流失,林地植被、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太平镇石夏村被非法占用毁坏的林地耕地面积共计30余亩,被毁坏的林地修复需要生态损害修复资金及复绿方案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藤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没有得到赔偿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的状态,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遂马上将此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同时请示上级院,积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情况,在得知犯罪嫌疑人有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意愿后,前往藤县林业局进行沟通协调,希望双方能通过磋商达成协议。
利用先进科技,助推磋商开展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无法到现场磋商的问题,藤县检察院主动提出可以提供院内的远程视频室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将嫌疑人“带到”会议现场进行“面对面”磋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顺利开展。
2020年1月15日下午,藤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永、第二检察部黄健主任一行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出席磋商会,积极引导双方磋商。
“本案能磋商成功,藤县检察院功不可没。”藤县林业局副局长吴霖在磋商会上感叹道。
积极沟通,促进双方开展磋商
藤县检察院的检察干警通过法律条文的释法说理、相关案例做法等,向代表律师说明选择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符合法律要求,所做的鉴定均符合标准,消除了代表律师的疑惑。
在磋商会前期,该院多次派员前往藤县林业局,与县林业局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提供法律咨询,并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磋商流程、制定磋商方案。
磋商会上,该院公益诉讼承办人首先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职能进行了介绍,并提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随后,磋商双方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复绿方案和各方意见,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目标、赔偿金额、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金的保管与使用等具体问题进行平等磋商。
经磋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确定由赔偿义务人钟某林、黄某冠一次性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及复绿方案设计费共计13万余元。协议签订后,两赔偿义务人即时将全部赔偿费转入藤县林业局的指定账户。
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
磋商会上,藤县检察院积极主动联系了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嫌疑人家属等到场旁听监督,进一步确保磋商的公平公正。
“促成该赔偿协议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和保护。本次磋商方式新颖独特,检察机关利用远程视频方式使磋商方便快捷,又充分保障了公平公正。藤县检察院充分行使了法律监督的职责,有效的维护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希望以后能多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守护藤县的青山绿水。” 全程监督此次磋商达成协议的市人大代表刘悦莲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