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受理其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刑事赔偿案件。
2、受理案件主体: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的检察人员为具体负责承办人员。
3、受理案件程序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下列材料: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材料;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立案审查
刑事赔偿立案的五个条件:
1、前提条件。不同类型的赔偿请求,立案的前提条件不同。(1)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立案前提是“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2)生命健康权赔偿案件,立案前提是“有伤情、死亡证明”。(3)财产权赔偿案件,原则上应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前提,但对于已经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不需要等待刑事诉讼处理结果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进入赔偿程序。
2、管辖条件。本院属于赔偿义务机关。对于本院不属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或者直接移送相关机关。
3、主体条件。申请主体适格,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属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或者受害法人、组织终止的,是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时效条件。没有超过法定的两年请求赔偿时效。
5、材料条件。请求的材料齐备。
三、审查决定
全面审查→调查核实→违法认定→听取意见→协商(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作出决定(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