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有诈!藤县二男子见“疫”望“利”获刑
近期“花式诈骗”层出不穷,让被害人的钱包空空。目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藤检君提醒大家提高警惕,提防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网络诈骗,下面介绍两例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疫情诈骗案件,带大家摸清诈骗“套路”,谨防上当受骗。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1日,因受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一时间全国各地口罩供不应求,莫小姐在QQ空间发现被告人朱某发布有口罩出卖的信息。随后朱某告诉莫小姐口罩的款式、价钱及送货方式。次日,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还骗莫小姐让其先后六次购买,微信共收取莫小姐4230元。得款后,朱某把钱转走,并把莫小姐的QQ和微信都拉黑并删掉。
无独有偶。2020年2月8日,被告人何某在“闲鱼”网站上看到有人留言说想要购买口罩,于是就在网站的评论区留言其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并留下了两个微信号。马小姐和张先生循着网站评论区内留言的微信号添加了何某的微信。何某以货源紧缺为由,要求马小姐和张先生先将购买口罩的1万多元钱转到其账户上,何某收到钱后将对方的微信拉黑。经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人在疾情期间,利用公众对口罩的需要,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其二人在疫情防控节点利用疫情实施诈骗,严重影响社会的防疫工作,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当下诈骗花样层出不穷,大家一定牢记
未知链接不点击
陌生来电不轻信
个人信息不泄露
转账汇款多核实
网络交友需谨慎
疫情防控期间,更要遵守各项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切勿“疫”见“终刑”。疫情防控背景下,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可能只有一步之遥,哪些行为将涉嫌犯罪,检察官告诉您。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聚众哄抢罪
1.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诈骗罪、虚假广告罪
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文字:胡家榕 李杰
图片:网络
编辑:韦荣富
审核:雷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