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感不够,硼砂来凑,获刑肠子全悔透
口感不够,硼砂来凑,获刑肠子全悔透
中秋佳节之际,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月饼让人目不暇接。食品新意年年有,然而,口感独特的食品是否一定安全?藤检君提醒您关注“舌尖上的安全”,Q弹可口的美食背后可能是法律所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在作祟。这不,在粉利里添加硼砂的生产者被判了刑,还要承担赔偿金。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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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黄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其屋内一铁棚小作坊生产粉利。为了使粉利口感弹性更佳、销量更好,黄某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文规定不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对外批发或者零售给消费者获利。后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黄某处购买的粉利进行监督抽检,粉利的硼酸含量为739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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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检察院在调查后,对该案件依法发布了诉前公告,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相关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藤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藤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承担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8月18日,藤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官释法】
何为硼砂?在食物中加入硼砂,消费者吃了会对人体造成什么危害呢?
早在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明确将硼砂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硼砂属于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过去,人们会在食品中加入少量的硼砂,让食品口感更好。根据国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关名单中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体长期摄入硼砂还会引发多器脏蓄积性中毒。
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仅触犯了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关规定而且构成民事侵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以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大家外出就餐时,要注意食品安全,注意查看餐厅是否明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经营条件,就餐时,不要食用相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来历不明的食品,防止发生意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文字 | 农政朝 吴霭悦
图片 | 网络
编辑 |韦荣富
审核 | 雷丽兰